20151031

放租時,設下多個條件

#Forward #留給自己重看 

在放租時,設下多個條件(門檻),如果準租客願意跨過,那租客是麻煩人的機會會減少。所以在放租時,會要求準租客: 按金和首月租金必付現金 死約期需要提供11個月的期票以作交第2至12月租金之用 提供收入證明 堅持7天免租期 水電煤一定由租客自行申請 不包括單位內電器維修保養,但有7天試用期 牆身不得鑽孔 如單位內有特別的問題,也會和準租客說明,例如某牆身有漏水的可能,租約也寫上租客已知悉相關問題。 如果想單位容易租出: 清潔,光猛,準租客一入屋就容易有好感 盡量吉租,避免租客對留下的物品多多意見 而個人喜歡經AA放租,因為AA可以向準租客"摸底"。不用直接面對準租客談判,令場面尷尬或有火藥味。暫時遇到的租客都準時交租,交回單位都企企理理。 但未必人人合用,也未必 WORK。這只是少少的個人分享。


樓主呢項:「不包括單位內電器維修保養,但有7天試用期」,對於冷氣機、熱水器、燈飾,呢三樣基本必須提供電器,有相當大爭議性。

舉例:你提供一架用左廿年殘機冷氣或熱水爐給租客,頭七日或者未壞,但用番半年發生自然損壞,樓主想租客代你買番冷氣機及熱水爐嗎?(重點租客帶唔走!)夏天冇冷氣、冬天冇熱水,只怕迫到租客發癲。 

其實做個開明收租佬,建議條項內寫明:「以下電器經業主確認為"自然損耗"話,維修責任在業主一方。但如發現人為原因導致損壞,業主則不會承擔維修。 必須提醒租客,當遷出交還單位時,租客欲完整取回按金,必須滿意狀態下交回單位內所有電器及設備給業主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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